關于印發銅川市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
銅政發〔2011〕1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新區管委會,市級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機構:
《銅川市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銅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銅川市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的要求,規范我市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使用農民工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開工之前按一定比例向銀行專戶存儲的農民工工資專項資金。
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日常業務經辦工作。
財政、住建、交通運輸、監察、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條 使用農民工的單位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髽I法人營業執照;(二)員工花名冊;(三)員工勞動合同;(四)工資基金手冊;(五)工資表。
第六條 使用農民工的單位,應當依法與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發放時間等工資支付事項。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向農民工本人直接支付工資。雙方約定支付工資期限低于一個月的,從其約定。
農民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施工工地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公告牌制度。工程開工時,工程項目部應在施工工地設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公告牌。公告牌內容包括工程項目名稱、開竣工時間、工程項目保證金繳費額、舉報投訴電話。公告牌的規格、樣式由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對分包企業及勞務公司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其規范管理,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市場和建設項目的管理,監督建筑施工企業按規定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項目分包施工合同的約定,向分包施工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分包工程款。支付分包工程款后,應當落實專人,督促、核實分包施工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農民工及時足額發放工資款。
施工單位應當落實資金來源,向工程項目部及時足額撥付工程款。并應當落實專人,督促、核實工程項目部和各施工班組向農民工及時足額發放工資款。
第十一條 使用農民工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從建設單位撥付的工程款中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按照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分檔預存保證金。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500萬元以內(包括500萬元)的按4%預存工資保證金;500萬元以上的按3%預存工資保證金。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施工企業按1%預存工資保證金。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施工單位預存保證金的憑證。未出示保證金憑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應當存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工資支付保證金的銀行利息屬繳存單位所有。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確認后,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簽發《銅川市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通知書》,從其存入的工資支付保證金中支付。
建筑施工企業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資金不足時,可提出書面申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從保證金帳戶中支取不足部分,并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使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施工單位按規定期限補足保證金。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返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ㄒ唬┙ㄔO工程項目竣工后,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公示,90日內無農民工投訴或投訴不屬實的;
?。ǘ╊A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后,使用農民工情況消失的。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舉報投訴的農民工工資問題,派員進行調查,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完善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信用檔案。
第十九條 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施工企業,三年內不準其進入本行政區域建設領域市場;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有關部門做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農民工工資保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