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切實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銅人社發〔2014〕213號
各區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市新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2014年12月15日全市化解農民工上訪討薪專題會議精神,切實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
土地、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建筑施工領域監管力度,嚴格執行總承包負責制,堅決禁止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項目違法分包、轉包給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堅決禁止在工程項目承包中的掛靠行為,堅決禁止“四證不全”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工地開工建設,一經發現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發生。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等級制度,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施工企業,三年內不準其進入本行政區域建筑施工領域,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
二、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人社部門要嚴格執行《銅川市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試行辦法》(銅政發〔2011〕13號),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征繳工作,凡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須按照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的一定比例預存保證金,其中:500萬元以內(含500萬元)的,按4%預存工資保證金;500萬元以上的按3%預存工資保證金。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施工企業按1%預存工資保證金。
建設施工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預存保證金的憑證。未出示保證金憑證
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根據《陜西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試行)》有關規定,對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在我市區域范圍內的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單位在每次向工程總承包商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應按照不低于應支付金額20%的比例存入工資專用賬戶,不足部分由用工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一次補齊,同時用工單位應對農民工實行工資銀行卡發放,為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提供保障。
四、加大司法介入力度,嚴厲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案件
人社部門要加強與公、檢、法等部門的協同與聯動,暢通司法介入渠道,認真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涉嫌犯罪案件的調查、移交、偵辦、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提高辦案效率,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社廳、省公安廳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對于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經人社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人社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材料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同時將移送材料的復印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于人社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應依法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時查明犯罪事實;對于不予立案的,應書面告知移送案件部門并說明不予立案理由。人民檢察院發現人社部門移送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應當及時監督立案;人民法院對各類勞動報酬糾紛要開通綠色通道,快審快結,對其中構成犯罪的,要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銅川市人民檢察院
銅川市公安局
銅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銅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2014年12月17日